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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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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惠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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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三条 本会面向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招募会员,暂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入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发证。具体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1)《惠州市设备协会入会申请书》,并承诺拥护本会《章程》;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等许可(核准)证及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能力的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审核。秘书处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其补正;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批准。秘书处将审核意见为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提请全体理事表决。在10个工作日内,理事可通过预留电话、短信或传真表决意见,逾期未表态者视为“同意”。公示结束后,由会长确认最终表决结果,秘书处书面通知新入会单位。
    (四)发证。新会员凭会费缴纳专用收据领取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会员平等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特意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协会优先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担任协会职务的会员还应积极履行其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为行使其会员职权的代表。担任协会理事的会员单位代表,应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责任心强、熟悉本行业且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的会员单位代表,还应具备本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条件。
    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书面提出申请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继任人选,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的变更,按照《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民主选举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常务理事、监事长的变更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选举通过。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相应变更:
    (一)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籍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原会员单位担任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的,承继会员单位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数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分立。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发生会员单位代表更换时,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质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且经两次催缴无效的;
    (五)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除名处分的。
    除上述第六款情形须经理事会审议外,其它情况由秘书处核实,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并向理事会备案。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其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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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秘书处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会员信息化管理。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也可以是会员单位代表)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从入会的第二个年度开始,应最迟在第一季度末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领取防伪标志。
    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年度会费:6月30日(含)前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缴纳,7月1日(含)之后批准入会的按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允许新会员一次性缴纳两个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本会网站、电话、短信或来函来访等渠道与秘书处互动。秘书处应利用多种方式和机会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需求,增强为会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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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十五条 本会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奖惩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为我市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本会可视情形给予评先评优、通报表扬、会议表彰、媒体宣传,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制度和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本会可视其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约谈训诫、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除名等惩戒处分。本会认为其可能触犯行政法规甚至违法的,将提请并协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承办会员奖惩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收集、接受申请申诉和举报投诉,拟定、送达相关文件文书,具体落实奖惩措施。专业委员会负责会员奖励的评定推荐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奖惩建议。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本会实施的奖惩如有异议,可向本会陈述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主观恶意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一年内接受两次书面警告 以上惩戒处分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如实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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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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