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会面向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招募会员,暂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入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发证。具体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1)《惠州市设备协会入会申请书》,并承诺拥护本会《章程》;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等许可(核准)证及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能力的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审核。秘书处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其补正;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批准。秘书处将审核意见为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提请全体理事表决。在10个工作日内,理事可通过预留电话、短信或传真表决意见,逾期未表态者视为“同意”。公示结束后,由会长确认最终表决结果,秘书处书面通知新入会单位。 (四)发证。新会员凭会费缴纳专用收据领取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会员平等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特意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协会优先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担任协会职务的会员还应积极履行其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为行使其会员职权的代表。担任协会理事的会员单位代表,应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责任心强、熟悉本行业且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的会员单位代表,还应具备本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条件。 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书面提出申请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继任人选,经协会秘书处同意;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监事的变更,按照《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民主选举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常务理事、监事长的变更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选举通过。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相应变更: (一)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籍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原会员单位担任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的,承继会员单位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数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分立。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发生会员单位代表更换时,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质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且经两次催缴无效的; (五)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除名处分的。 除上述第六款情形须经理事会审议外,其它情况由秘书处核实,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并向理事会备案。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其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